聘用协议

甲方: 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另或乙方与原单位劳动关系未解除,原单位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作需要被聘用到甲方工作且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于生效,至终止, 共计年,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互相选择,可无条件解除本协议,且甲方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协议期满不再续签者视为自动终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岗位。

具体要求是负责等工作。乙方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敬岗爱业,认真完成工作。

三、工作时间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其执行制度。

四、报酬

乙方报酬为每月元人民币。甲方于每月 20-25 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报酬。

五、保密义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

六、因病、非因工受伤及因工伤病的处理

  1. 乙方同意因病、非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2. 乙方同意因工伤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商业保险理赔支付,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提出任何要求;如因包括但不限于年龄、健康状况等问题不能购买意外商业保险,则乙方自行承担因工伤病所发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八、协议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1. (1)乙方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
  2.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3.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情形外,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天通知对方。

九、协议的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2. 1、协议期满;
  3. 2、乙方在返聘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十、工作交接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 7 天内办理工作交接。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十二、争议处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1. 1、本人已知悉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人事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进行了学习,并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及有关规定,没有任何疑问和异议,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我进行安排和管理,并自愿遵守和服从,特予以确认。
  2. 2、本人已收到与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壹份。并对其中内容熟读并领会。
  3. 3、本合同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4.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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