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颐和佳园小区16栋负一层
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陈岸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手机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续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 (一)有固定期限:自起至止。
- (一)有固定期限:自起至止。
- (二)无固定期限:自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 (二)无固定期限:自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 其中试用期自起止,期限为___天。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保洁员、后勤服务人员、车间生产工人、保安一线的生产服务工作等(初期将暂派驻从事工作,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上述岗位范围内进行相关工作安排)。工作地点为:湖南省内地区,含长沙四区、长沙县、望城、宁乡、浏阳及其他省内市县。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其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乙双方根据本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分配制度,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实际发放工资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准。乙方试用期工资参照公司试用期薪酬分配制度,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每月 20-25 日左右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乙方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视为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违法本合同附件《应解除劳动合同的30种情形》中之一的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 符合《劳动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实际用工单位或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甲方或用工单位损失的,甲方有权或有权代表用工单位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
-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特殊原因,甲方无法及时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但若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双方认同劳动合同关系存续,双方滞后(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前届劳动合同期限应不间断。否则,不视为前届劳动合同续约。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 1、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 2.
第二十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长沙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乙方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遵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若个人资料(如婚姻状况)等有变更,应在三天内向甲方提供有效证件。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地址:
邮编:
- 2、乙方保证提供的个人证件均为真实和有效的证件。经查实若乙方提供了虚假证件,甲方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3、乙方在工作期间,如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不予计发经济补偿金,造成甲方及用工单位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甲方保留对乙方法律追究的权利。
- 4、以下专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项协议:
- 5、培训费用的赔偿标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般情况按以下情形计算:培训产生的费用—(培训产生的费用/约定的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已经服务的期限);服务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不以计算。
- 6、假期、加班等相关待遇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 7、乙方在工作期间被用工单位退回(且属于非乙方原因,如违纪等情况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乙方工作任务,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在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范围内,乙方应该服从,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进行处理,旷工达到3日以上的,将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不予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甲方无法另行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的,可进行安排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待岗的工资待遇不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乙方不同意的,按乙方不愿意履行劳动合同,提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8、乙方发生工伤,所享受的工伤待遇,除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外,其他按保险缴交地的标准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承担,甲方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 9、乙方未提前30天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则此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含单位部分)。
- 10、甲方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如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如购买)支付的赔偿金均视为甲方对乙方因事故造成伤害的补偿,视为单位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如果甲方有垫付的情形,乙方应在赔偿金中返还甲方(公司)。甲方在办理保险索赔时,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确认书
本人已知悉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并对用工单位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员工手册进行了学习,并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及有关规定,没有任何疑问和异议,乙方同意接受按照甲方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自愿遵守和服从,特予以确认。
签 收 回 执
本人已收到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
签定的《劳动合同》壹份。并对其中内容熟读并领会。
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入职声明
-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就受聘于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公司事宜作如下声明:
- 1、本人清楚入职后将被派遣至 工作。
- 2、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 已如实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本人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3、本人保证在收到 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发放的劳动合同后 5 日内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否则, 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可视为本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湖南新麒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可与本人终止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 4、本人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各种资格证、暂住证等证件均为真实有效的,本人陈述的任何有关本人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学历、学位、技能,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等都是真实的,若本人就上述自身情形为不实陈述或证件不真实,则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且不负担任何赔偿和补偿责任。因本人的不实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害,由本人承担。
- 5、若本人资料(如婚姻状况、邮编地址)等有变更,将在三天内书面通知公司。如因本人未能及时提供变更后的资料,导致本人无法收到公司的有关文件或通知,后果由本人自负。
- 6、本人承诺,于本声明签署之日起,本人与任何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并且,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用人单位(或其他形式的雇主)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会因与本人建立劳动关系而引发任何诉讼。公司因与本人建立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 7、本人对前用人单位(或其他形式的雇主)或其他任何单位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本人承诺不将任何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带入公司,并不在公司使用。任何因本人违反对第三方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附件
应解除劳动合同的30种情形
-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留用察看期内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 4. 连续旷工10日及以上的,或1年内累计旷工15日及以上的。
- 5. 员工待岗期内未按公司规定参加待岗学习培训。待岗期满学习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待岗员工待岗学习培训考试合格重新上岗后,当年绩效等级仍为D。
- 6.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试用期协议相关约定。
- 7. 原停薪留职或长学人员,公司通知其回本单位工作,在30日内未返回的。
- 8.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
- 9. 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行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 10. 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捏造事实,煽动、组织、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进京到政府有关部门群体上访。
- 11. 无理取闹或以胁迫等手段强求公司满足个人不正当利益、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对正常工作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2.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3. 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含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4. 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公司、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支付或报销,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5.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中介谋取不正当利益,将经济往来中的佣金、回扣、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6.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7.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贿赂,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8. 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以操办婚丧喜庆、本人或亲属生病住院、升学、出国等为由,借机敛财,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9. 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配备、使用企业用车的,公款高档消费、公款旅游等挥霍浪费公司财产, 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20.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 2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坐支、虚报、冒领资金,私设账外资金或“小金库”,擅自挪用专项资金,违规提供担保、借款或委托理财,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22. 自立收费项目和未按标准向客户收费,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给公司造成较大及以上影响或较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23. 私自承揽客户工程,给公司造成较大及以上影响或较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24. 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负主要责任及同等责任者。
- 25. 私自请人代工。
- 26.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27. 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履历及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 28. 在应聘时隐瞒违法违纪事实,或隐瞒患有精神病、国家明确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
- 29. 未能在到岗后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 30.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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