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湖南能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井镇娄星产业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1栋1层B209室
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陈岸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手机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续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 (一)有固定期限:自起至止。
- (二)无固定期限:自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 其中试用期自起止,期限为___天。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第二条 乙方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颐和佳园小区16栋负一层以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上述岗位或相似岗位之间调动,调动的地域范围:项目所在地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其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乙方休息(假)的,经协商同意后,按政策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设施、劳动条件和职业健康危害防护条件。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乙双方根据本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分配制度,约定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元,实际发放工资以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准。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元/月,并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每月 25 日左右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
六、社会保险
第十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违法本合同附件《应解除劳动合同的30种情形》中之一的情形,可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列的法定条件或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七条 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的内容和范围包括:
乙方未提前30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特殊原因,甲方无法及时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但若事实劳动关系存续,双方认同劳动合同关系存续,双方滞后(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前届劳动合同期限应不间断。否则,不视为前届劳动合同续约。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
- 1.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2.考试考核结果不合格,视为不能胜任工作,给予3个月考察期,由甲方安排适当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考察期满后,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
-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 5.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 6.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赌博、酗酒影响生产施工作业和社会秩序的;
- 7.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
- 8.贪污、受贿、行贿、营私舞弊、盗窃、敲诈勒索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的;
- 9.对甲方执行的政策、规定表示不满的,经解释说明后,拒不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继续纠缠、滋事,扰乱甲方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
- 10.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外提供虚假信息,损害甲方企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 11.提供伪造、变造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的;
- 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强制戒毒的;
- 1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14.违反甲方其他管理制度的。
因以上情况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第十九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 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而依法产生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公司机构所在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乙方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电话号码、收件地址)等有变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收寄地址,甲方按以下地址寄送视同为送达(邮政遗失、毁损除外)。
收件地址:
邮编:
- 2、 乙方保证提供的个人证件均为真实和有效的证件。经查实若乙方提供了虚假证件,甲方将以乙方有欺诈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 3、乙方在工作期间,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负违约责任,不予计发经济补偿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甲方保留对乙方法律追究的权利。
- 4、以下专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专项协议:
- 5、培训费用的赔偿标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般情况按以下情形计算:培训产生的费用—(培训产生的费用/约定的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已经服务的期限));服务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不以计算。
- 6、假期、加班等相关待遇按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 7、乙方在工作期间,甲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安排乙方工作任务或调整岗位,在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薪酬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域的范围内,乙方应该服从,乙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到岗或任何未经书面请假并批准而缺勤的行为,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达到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将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甲方无法另行安排乙方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待岗的薪酬不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标准,乙方不同意的,按乙方不愿意履行劳动合同,作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8、乙方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社会保险无法及时停保而产生了社会保险费用的,此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含单位部分)。
- 9、甲方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如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如购买)支付的赔偿金均视为甲方对乙方因事故造成伤害的补偿,视为单位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如果甲方有垫付的情形,乙方应在赔偿金中返还甲方(公司)。甲方在办理保险索赔时,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人已知悉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人事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进行了学习,并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及有关规定,没有任何疑问和异议,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我进行安排和管理,并自愿遵守和服从,特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人已收到与湖南能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壹份。并对其中内容熟读并领会。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附件
应解除劳动合同的30种情形
- 1.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留用察看期内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 4. 连续旷工10日及以上的,或1年内累计旷工15日及以上的。
- 5. 员工待岗期内未按公司规定参加待岗学习培训。待岗期满学习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待岗员工待岗学习培训考试合格重新上岗后,当年绩效等级仍为D。
- 6.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试用期协议相关约定。
- 7. 原停薪留职或长学人员,公司通知其回本单位工作,在30日内未返回的。
- 8. 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
- 9. 因吸毒、赌博、嫖娼等行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 10. 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捏造事实,煽动、组织、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进京到政府有关部门群体上访。
- 11. 无理取闹或以胁迫等手段强求公司满足个人不正当利益、聚众闹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对正常工作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2. 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3. 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含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4. 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公司、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支付或报销,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5. 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中介谋取不正当利益,将经济往来中的佣金、回扣、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6.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7.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贿赂,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8. 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参加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以操办婚丧喜庆、本人或亲属生病住院、升学、出国等为由,借机敛财,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19. 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配备、使用企业用车的,公款高档消费、公款旅游等挥霍浪费公司财产, 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影响或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20.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 2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坐支、虚报、冒领资金,私设账外资金或“小金库”,擅自挪用专项资金,违规提供担保、借款或委托理财,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给公司造成重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22. 自立收费项目和未按标准向客户收费,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给公司造成较大及以上影响或较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23. 私自承揽客户工程,给公司造成较大及以上影响或较大及以上经济损失。
- 24. 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负主要责任及同等责任者。
- 25. 私自请人代工。
- 26.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 27. 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履历及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 28. 在应聘时隐瞒违法违纪事实,或隐瞒患有精神病、国家明确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
- 29. 未能在到岗后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公司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 30.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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